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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婉梅(化名)与郑海峰(化名)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郑宇轩(化名)、郑逸轩(化名)、郑雅瑶(化名)、郑诗琳(化名)、郑俊峰(化名)。郑诗琳与郭志强(化名)组建家庭,二人育有一女郭思萱(化名)。郑俊峰与陈悦宁(化名)结婚,育有一子陈泽宇(化名)。郑海峰于2002 年 5 月 22 日离世,林婉梅于 2005 年 9 月 4 日去世,郑诗琳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逝世。
原告郭思萱、郭志强一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林婉梅、郑海峰位于北京的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主张获得折价款118 万元,同时表明二人内部不要求法院对份额进行区分。原告称,林婉梅与郑海峰系夫妻,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前由郑俊峰占有使用。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而诉至法院。
被告郑俊峰、陈悦宁、陈泽宇共同辩称,郑俊峰是位于北京另一处房屋(以下简称危改房屋)的承租人。在2008 年,郑俊峰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就危改房屋签订了就地安置合同,由郑俊峰与陈悦宁出资,并使用二人工龄购买了涉案房屋,所以该房屋是郑俊峰与陈悦宁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林婉梅与郑海峰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郑俊峰从小就与父母共同居住,并一直照顾父母直至其去世,其他子女均认可郑俊峰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此前没有人提出过分割涉案房屋的要求。由于公租房承租权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危改房屋安置所取得的利益与林婉梅、郑海峰无关。
被告郑宇轩表示,涉案房屋的权属以法院查明的结果为准。若法院认定房屋中存在父母的遗产,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被告郑逸轩称,在拆迁前,危改房屋是父母的财产,但经过拆迁、危改,涉案房屋由郑俊峰与陈悦宁购买,所以涉案房屋应当全部归郑俊峰所有。若法院认定房屋中存在父母的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而且郑俊峰长期与父母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郑诗琳在世时,曾与郑逸轩、郑俊峰共同商议,若郑俊峰能够一直赡养父母,涉案房屋将来就归郑俊峰所有。被告郑雅瑶称,拆迁前危改房屋是父母的财产,涉案房屋的权属以法院查明为准。若认定房屋中存在父母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郑俊峰长期与父母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2006 年 8 月 28 日,某单位房管办(化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显示危改房屋承租人为郑俊峰。2008 年 1 月 21 日,郑俊峰与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地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约定了相关安置及购房事宜,包括房价计算、抵减项目等。2007 年 10 月 19 日,郑俊峰获得特殊补助费审批。2008 年 1 月 21 日,郑俊峰出具《房款优惠确认书》。2013 年 1 月 1 日,郑俊峰与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地区危旧房改造购房合同》。2018 年 9 月 26 日,涉案房屋登记在郑俊峰名下,购房款由郑俊峰支付,房屋目前由其占有使用。各方均认可郑俊峰长期与林婉梅、郑海峰共同生活。
原告郭思萱、郭志强期望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获取折价款118 万元,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权益,他们认为涉案房屋作为林婉梅和郑海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被告郑俊峰一方主张涉案房屋是其与配偶陈悦宁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源于危改房屋的安置,与林婉梅、郑海峰无关。其他被告中,有的认可郑俊峰的权属主张,有的虽不确定权属但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并且都认同郑俊峰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他们试图维护郑俊峰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
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即该房屋究竟是林婉梅与郑海峰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郑俊峰与陈悦宁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涉及危改房屋承租人身份的确定、安置政策的解读以及购房款支付情况等关键因素。
若涉案房屋存在遗产部分,如何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及郑俊峰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这一事实在遗产分配中应当如何体现。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包含林婉梅及郑海峰安置利益的证据采信问题,以及被告关于房屋权属及遗产分配观点的合理性判断。
驳回原告郭思萱、郭志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郑俊峰与陈悦宁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包含林婉梅及郑海峰的安置利益,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与在案证据相悖,因此对原告的全部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现有在案证据,郑俊峰作为危改房屋的承租人,被认定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及购房人。他依据相关政策,扣除与陈悦宁享有的工龄优惠、各项补助费、特殊补助费后,自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涉案房屋最终登记在郑俊峰名下。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为郑俊峰与陈悦宁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虽主张涉案房屋包含林婉梅及郑海峰的安置利益,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支持,并且与现有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难以采信其主张。
即便假设涉案房屋存在遗产部分,从各被告的陈述可以知晓,郑俊峰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等多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但在本案中,由于房屋权属已经确定为郑俊峰与陈悦宁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而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证明》《安置合同》《购房合同》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涉案房屋的来源及权属。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判断,最终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确保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公正。
对于律师而言,深入挖掘证据的核心内容是关键所在。在本案中,准确梳理危改房屋承租证明、安置合同、购房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清晰地呈现出涉案房屋从危改安置到购买登记在郑俊峰名下的整个过程,有力地支撑了房屋权属的主张。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精准提炼关键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并能够准确应用是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涉及危旧房改造安置政策,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政策细节,明确承租人的权益、购房资格以及房屋权属的认定标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断加强对各类政策法规的学习,尤其是涉及房产继承、拆迁安置等领域,确保在庭审中能够依据政策法规有力地阐述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合理引导当事人陈述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律师引导被告郑俊峰及其他被告准确陈述与父母共同生活、赡养情况以及关于涉案房屋的商议过程等关键事实,这些陈述与证据相互印证,增强了案件的说服力。在办理遗产继承案件时,提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指导其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避免模糊或不利的表述,提升庭审效果。
面对对方的质疑,冷静分析并有效应对是胜诉必备的能力。在本案中,针对原告关于房屋权属的主张,律师通过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反驳。在实际办案中,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制定应对策略,从事实和法律层面积极回应,维护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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